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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電動車聯網車輛美國進口法規15 CFR Part 791

美國是否於2026年7月15日全面禁止中國電動汽車?

2026/9/5 · 更新 2026/9/5 · HSCodeChecker

由編輯團隊依歸類規則、臺灣法規及官方來源編寫

Chinese electric cars inspected at a U.S. port for customs and connected-vehicle security compliance
July 15, 2026 was not the effective date of a blanket ban; S.4429's legislative status must be separated from the existing model-year rules in BIS 15 CFR Part 791.

簡要結論

沒有。美國並未在2026年7月15日全面禁止所有中國電動汽車。該日原為參議院委員會審議S.4429的預定日期,並非禁令生效日。會議其後改至7月22日,委員會當日僅推進修訂法案。截至2026年9月5日核查的官方紀錄並未證明其已成為聯邦法律。

立法進度

《2026年聯網汽車安全法案》S.4429於4月29日提出。提出或獲委員會通過並不等於全國性進口禁令已可執行;通常仍須國會兩院通過及總統簽署。

已生效規則:15 CFR Part 791

BIS最終規則自2025年3月17日生效,規管與中國或俄羅斯有充分關聯的聯網汽車、VCS硬件及VCS/ADS軟件。軟件與製造商禁令自2027車型年開始;硬件自2030車型年開始,無車型年的硬件自2029年1月1日開始。企業或須提交符合性聲明、供應鏈盡職調查、保存紀錄或申請特別授權。

適用車輛

規則主要針對10,001磅以下的道路聯網車輛。須核實車型年、GVWR、製造商控制權、軟件開發者、遠端資訊系統、流動網絡/Wi-Fi/Bluetooth/衛星模組、ADS及供應商來源。純電驅動本身不足以決定BIS適用性。

HTSUS分類

純電乘用車通常考慮8703.80.00。8703.80.0020/0045/0060/0080按EPA續航及新車或二手車細分。巴士、貨車、專用車、高爾夫球車和低速車輛可能歸入其他稅號。

潛在關稅

中國原產的相關EV主要稅負初步可能達127.5%:MFN 2.5%、Section 301 100%及9903.94.01下Section 232 25%,另有MPF及海運時的HMF。不得機械式疊加IEEPA或其他第99章稅項;須按進口日查核豁免及anti-stacking。AD/CVD須依各命令的法律範圍另行審查。

NHTSA、EPA與CBP

清關不代表可合法上路。進口商須處理CBP估價、原產地、標記及bond,NHTSA FMVSS與DOT Form HS-7、EPA Form 3520-1及BIS Part 791,並核對州級登記、經銷、電池及消費者規則。

UFLPA與原產地

應追溯礦物、正負極材料、電芯、模組等供應鏈以評估UFLPA。這是可否進口的問題,而非單一附加稅。第三國轉運或輕微裝配不會自動消除中國原產地或BIS關聯。

裝運前資料

確認車種、座位、GVWR、車型年、新舊狀態、EPA續航、VIN/WMI、原產地、實益擁有人、完整BOM、電池與VCS/ADS供應商,以及FMVSS與EPA狀態。

行動清單

選擇正確8703.80.00xx,於進口日重算Chapter 99,記錄15 CFR Part 791審查,準備HS-7和EPA 3520-1,並在裝運前核查UFLPA、AD/CVD、原產地與持股。法律結論:7月15日沒有全面禁令,但自2027車型年起可能有實質禁止。

美國官方來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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