歸類及輸入結論
完整家用電鍋或電子鍋,以電熱煮飯並具一般保溫功能者,原則上核對臺灣CCC 8516.60.00項下的現行十一碼號列。進口營業稅通常為 5%;關稅率及輸入規定應在報關日以GC411的完整號列、原產地及附帶條件確認。電壓力鍋、商用設備、零件及其他主功能機器須另行歸類。
號列適用條件
依解釋準則一及六,產品屬第8516節家用電熱烹飪器具。型錄須載明容量、電壓、功率、電阻或IH加熱、內鍋、壓力、烹調程式、保溫及配件。不能僅以商品名稱或越南85166010直接作臺灣申報。
關稅與營業稅
完稅價格包含成交價格及法定加計項目。優惠稅率須符合協定原產地規則和證明;出貨國不等於原產國。進口人應於GC411核對第一欄稅率、優惠稅率、輸入規定代碼及是否有貿易救濟措施。營業稅的計算基礎通常包含完稅價格與進口關稅,委外加工、模具、權利金或免費供應零件亦應依關稅法判斷是否加計。
BSMI商品檢驗
電鍋/電子鍋通常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。進口前應依公告確認型式認可逐批檢驗、驗證登錄或其他適用模式,並使型號、工廠、加熱系統、溫控保護、電源線及關鍵零組件與證書一致。安規、EMC、RoHS標示及中文標示均須按公告版本辦理。報驗義務人應在出貨前核對證書效期、系列型號涵蓋範圍、檢驗標識及中文說明;更換內鍋塗層、發熱元件或控制板時,不宜假設原證書仍可直接使用。
節能與食品接觸
適用節能標章或能源效率要求的型號,應完成測試與標示。內鍋、塗層、密封件及蒸汽通道須符合食品器具、容器、包裝的材料與溶出規格;BSMI證書不當然證明食品接觸安全。
報關文件
保存發票、裝箱單、運輸、原產地、規格書、電路圖、材質表、加熱與壓力資料、BSMI證書及試驗、能源資料、食品接觸聲明、中文標籤與說明書。品名例:「家用電子鍋,電阻加熱,容量...公升,...V,...W,具保溫功能,無壓力烹調,型號...,新品」。報單品名應與型錄、外箱、銘牌及證書一致,並揭露IH或壓力功能,不宜僅填「家電用品」。
需要重新判斷的情形
具壓力烹調、以IH為主要結構、商用大容量、未組裝套件或內鍋、加熱盤、電路板單獨進口時,應重新核對CCC及檢驗範圍。通關並不取代商品檢驗及市場標示義務。
官方來源
2026年9月21日核查來源:關港貿單一窗口GC411;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; 能源效率管理; 食藥署食品器具容器包裝.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