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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焙製未除咖啡因咖啡CCC 09012100005臺灣

已焙製未除咖啡因咖啡 CCC 09012100005:臺灣進口關稅與法規指南 2026

2026/9/5 · 更新 2026/9/5 · HSCodeChecker

由編輯團隊依歸類規則、臺灣法規及官方來源編寫

已焙製未除咖啡因咖啡的臺灣CCC分類審查圖片
用於審查已焙製未除咖啡因咖啡之臺灣CCC號列、關稅及輸入規定的產品圖片。

分類、稅負及准入結論

本法律分析處理 已焙製未除咖啡因咖啡 輸入臺灣時的CCC貨品分類、關稅、營業稅、輸入規定及市場准入。候選CCC號列為 09012100005,但結論僅適用於貨物與本文假設的客觀特徵完全一致時;實到貨物仍由進口地海關核定。

審查事項條件式法律結論
貨物已焙製未除咖啡因咖啡
國際HS六位090121
臺灣稅則八位09012100
CCC十位/檢查碼0901210000/5
臺灣CCC號列09012100005
法律狀態有條件:須以實到貨物、申報日及主管機關公告確認
進口關稅依原產地、申報日及GC411所列第一、第二或第三欄稅率核定
進口營業稅原則5%,稅基另計入關稅、貨物稅或菸酒稅等法定項目
最終確認按型錄、規格、樣品、用途、原產地與輸入規定辦理;必要時申請稅則預先審核

適用法規與資料日期

本稿依《關稅法》、《關稅法施行細則》、《海關進口稅則》、《貿易法》、《貨物稅條例》、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、《商品檢驗法》、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、WCO歸類總規則及產品專門法規編製。CCC、2026稅則資料與法規現行內容核對日為 2026年9月5日;每批貨物仍須以申報日有效規定為準。

法律確認狀態

項目狀態限制
CCC候選有條件本文假設與實到貨物完全一致時始適用
號列有效性已核對2026資料有效號列不等於海關已對個案作成核定
稅率欄別須申報日再確認取決於原產地、優惠資格、彈性稅率與救濟措施
輸入規定型號及EX範圍判定Regulation code只是入口,應回到主管法律與公告
市場准入與通關分立海關放行不代表可合法販售、安裝或使用

貨物的法律與技術特徵

本分析假設貨物為 已焙製、未抽除咖啡因且未加入代用品或其他配料的咖啡豆或咖啡粉。稅則分類依輸入時的客觀性質、材料、構造、功能及完成程度決定,不依商業名稱、網店分類、發票簡稱或外國稅號直接決定。

尚待進口人確認的必要事實

正式申報前應取得原廠型錄、型號、照片、結構與材質、工作原理、額定參數、成分、新舊狀態、包裝組合、原產地、買賣條件與運輸方式。資料不足時只能提出候選號列;聲稱百分之百確定會超出現有證據。

臺灣CCC號列制度

臺灣通關通常使用十位CCC貨品分類號列,系統另顯示一位檢查碼,例如 09012100005。前六位承接HS架構,其後為臺灣細分。CCC不得與中國大陸十位碼、香港HKHS八位、越南八位、美國HTSUS或歐盟TARIC直接互換。

候選號列與分類界線

分類層級號列採納或重新審查條件
國際HS分項090121六位共同範圍,尚未完成臺灣CCC細分
首選CCC09012100005貨物事實與本文假設完全一致時採用
關鍵界線個案審查是否焙製、是否除咖啡因、是否添加配料、調製品性質、產地與零售包裝

本產品的分類意見

已焙製且未除咖啡因、未加入代用品或其他配料的咖啡豆或咖啡粉,CCC 09012100005屬明文候選;Robusta品種本身不另生CCC細分。

競合號列與排除理由

  • 09012200004:已焙製並除咖啡因
  • 09011100007:未焙製生豆
  • 210111或210112系列:萃取物、濃縮物或以其為基礎的調製品

歸類總規則的法律論證

依解釋準則一先檢視節、目文字及類章註,再依準則六比較同層級目次。未完成品、拆散品、混合物與零售套裝可能涉及準則二或三。決定本案的核心事實是 是否焙製、是否除咖啡因、是否添加配料、調製品性質、產地與零售包裝;名稱相同但規格不同,可能得到不同CCC號列。

關稅、貨物稅與進口營業稅

關稅須於GC411按申報日期與原產地確認適用欄別。海關進口稅則總則規定,第一欄適用WTO會員或與臺灣互惠的國家地區;第二欄只適用所列FTA/ECA、低度開發或開發中國家地區特定貨物;第三欄適用其他情形。不得任選最低欄別。

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第10條的現行一般稅率為5%,第20條規定:

進口營業稅=(關稅完稅價格+進口稅+貨物稅+菸酒稅+菸品健康福利捐)× 5%

只在相關稅目依法應徵時才加入。推廣貿易服務費依財政部關務署現行說明原則為完稅價格的0.04%;貨物稅、特別關稅、反傾銷稅、查驗費等仍須逐項判斷。

原產地、優惠稅率與中國大陸物品限制

原產地影響稅率欄別、優惠待遇、貿易救濟及輸入限制。臺灣不是RCEP或CPTPP締約方,臺灣與越南間目前亦無生效的雙邊FTA/ECA;越南原產貨物通常以WTO會員身分檢查第一欄稅率,不得宣稱RCEP、CPTPP或東協優惠。 如其他來源貨物主張第二欄優惠,須證明協定適用、原產地規則、直接運輸與有效證明。中國大陸原產貨物還須逐號核對MW0、MP1及MXX/NXX等特別規定;一般輸入許可不當然表示大陸物品可以輸入。

完稅價格與交易證據

《關稅法》第29條以輸出國銷售至臺灣的實付或應付交易價格為主要基礎,並加計買方佣金/手續費、容器包裝、免費或減價協助、權利金、返還賣方收益、至輸入口岸運裝搬費與保險費。第30條規定限制、不可核定條件、收益不明或特殊關係影響價格時排除交易價格;第31至35條依序採同樣貨物、類似貨物、國內銷售價格、計算價格及合理方法。進口人應保存發票、合約、付款、關係人、折扣、運保費、權利金及assists資料。

輸入規定與通關程序

確定CCC後,須在貿易署系統逐項查詢輸入規定代號、主管機關文件、有效日期及EX範圍。輸入許可、BSMI檢驗、NCC核准、食品查驗或其他簽審文件應於申報前備妥;海關受理報單不取代主管機關的上市、安裝或使用許可。

商品檢驗、電信及產品責任

本產品至少應審查下列臺灣要求,實際適用性取決於型號、用途與公告範圍,不只取決於CCC號列:

  • 食品輸入業者須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完成登錄,並透過食品輸入查驗系統申請邊境查驗
  • 產品應符合農藥殘留、污染物、赭麴毒素、標示、營養標示及食品追溯追蹤規定
  • 應保存產地、批次、供應商、焙製與檢驗資料;優惠關稅須有符合協定規則的原產地證明

專門法規適用測試

  • 現行GC411資料對09012100005列輸入規定F01;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30條第1項及輸入查驗辦法,應向輸入港埠TFDA辦事處申請查驗,符合後始得輸入
  • 邊境查驗之外,另核對農藥殘留、赭麴毒素/污染物、食品業者登錄、追溯追蹤及中文標示
  • 2026年4月1日起生效的F01/F02貨品分類表更新應以每批申報日版本查驗

結論確定前應取得的證據

  • 焙製、研磨、除咖啡因、添加物與配方
  • 產地、批次、製程、農殘與污染物檢驗資料
  • 食品業者登錄、F01查驗申請及中文標示樣張

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與最終用途

電腦、通訊、感測器、精密製造、航空及X光設備應按技術參數核對SHTC清單、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人。是否受管制不完全由CCC決定;即使不在號列清單內,涉及核子、生化、飛彈或軍事最終用途仍可能須許可及盡職調查。

通關與合規文件清單

建議建立單一產品檔案:商業發票、裝箱單、提單或空運單、原廠型錄、照片、成分或測試報告、GC411查詢結果、輸入規定截圖、原產地證明、BSMI或NCC文件、許可證及中文標示。型號、數量、用途、產地與新舊狀態應在所有文件中一致。

稅則預先審核與爭議處理

高貨值、重複輸入、相鄰號列稅負或管制不同時,應依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》向海關檢附型錄、說明書及樣品申請預先審核。實到貨物與申請資料相同時,海關原則上依預審結果核定;錯誤或不實資料不受保護。若不服進口地海關核定,依《關稅法》第45條原則上應自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,再評估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
主要風險與律師實務建議

常見風險包括直接沿用外國HS碼、忽略CCC末端細分與檢查碼、未按原產地選擇稅率欄別、未核對大陸物品限制,以及把「已通關」誤認為「可合法上市」。建議在裝運前完成分類、稅負、簽審及市場准入四層審查,規格或供應鏈一有變更即重新評估。

官方來源與意見限制

本文是依公開法規與假設事實形成的條件式專業分析,不取代進口地海關核定、稅則預先審核、主管機關許可或受委任律師對完整證據出具的正式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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