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个条件构成"零售成套货品",一个概念决定其编码。
首先:是否构成规则3(b)的成套货品?
成套货品必须:(1)至少含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;(2)为满足某一特定需要或进行某一特定活动而组合;(3)以无需重新包装即可直接零售的方式包装。任一条件不满足,各件分别归类——常常反而更有利,但有时是陷阱。
基本特征
成套货品随赋予其基本特征的组成部分归类:按价值、体积、重量或使用中的作用——无固定公式,个案判断。皮盒装的美甲套装随美甲工具归类而非皮盒(皮盒适用规则5)。无人机配备用相机可能随无人机;相机搭售无人机配件则未必。
3(b)失灵时:3(c)
无单一组成部分占主导时,成套货品归入竞合品目中排序最后的品目——一个机械性的定分止争规则,常令人意外("我的食品礼盒怎么按巧克力归类了?")。
赢得争议的文件
保存含各组件价值的物料清单、零售包装照片和一段基本特征论证。美国CROSS和欧盟BTI数据库里满是成套货品裁定——引用最接近的那些。
电商视角
进口后在仓库组建的组合不是进口"成套货品"——各组件已在进口时分别归类。反之,为降税把工厂原装零售套装在发票上拆成组件,属于虚报。请在开票前设计好组合,而不是之后。